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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
    发布日期:2017-08-08   来源:文体广电旅游局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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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章第35条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申请条件

    1、具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2、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3、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办理机构 文体广电旅游局
    办理地点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86912010 (城区)
    办理流程

    电话受理→上门送达(零上门)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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