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
事项名称 | 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 |
设定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章第35条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
申请条件 |
1、具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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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申请报告;2、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3、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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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文体广电旅游局 |
办理地点 |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29-86912010 (城区) |
办理流程 |
电话受理→上门送达(零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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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无 |
在线系统 | 无 |
常见问题 | 无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