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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7-08-09   来源: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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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表第336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申请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办理机构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办理地点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86912010 (城区)
    办理流程

    电话受理→上门送达(零上门)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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