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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文物保护员证的核发及备案
    发布日期:2017-08-09   来源: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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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群众文物保护员证的核发及备案
    设定依据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六章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的文物保护机构,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受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成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或者确定文物保护员,协助文物保护机构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聘用的文物保护员,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申请条件

    文物保护单位

    办理材料

    1.文物主管部门的申请 2.群众文物保护员个人资料(一式两份) 3.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机构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办理地点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86912010 (城区)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上门送达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在线系统
    常见问题

    无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