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文物保护员证的核发及备案
| 事项名称 | 群众文物保护员证的核发及备案 |
| 设定依据 |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六章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的文物保护机构,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受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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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文物保护单位 |
| 办理材料 |
1.文物主管部门的申请 2.群众文物保护员个人资料(一式两份) 3.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
| 办理机构 |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
| 办理地点 |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29-86912010 (城区) |
| 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上门送达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表格下载 | 无 |
| 在线系统 | 无 |
| 常见问题 | 无w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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