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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发布日期:2017-08-09   来源: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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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设定依据

    《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申请条件

    (一)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经历;
    (二)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

    办理材料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办理机构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办理地点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86912010 (城区)
    办理流程

    电话受理→上门送达(零上门)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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