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从事其他印制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审批
事项名称 | 设立从事其他印制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审批 |
设定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章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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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新设立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必须符合《印制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申办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资格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 |
办理材料 |
1、印刷经营申请;2、《设立印刷企业申请登记表》;3、房屋租赁(房产)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4、验证报告(收原件和复印件)、设备购置合同或发票(核原件,收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7、公司章程。 |
办理机构 |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
办理地点 |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29-86912010 (城区) |
办理流程 | 电话受理→上门送达(零上门)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无 |
在线系统 | 无 |
常见问题 | 无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