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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从事其他印制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7-08-09   来源: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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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设立从事其他印制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审批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章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条件

    新设立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必须符合《印制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申办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资格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

    办理材料

    1、印刷经营申请;2、《设立印刷企业申请登记表》;3、房屋租赁(房产)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4、验证报告(收原件和复印件)、设备购置合同或发票(核原件,收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7、公司章程。

    办理机构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办理地点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86912010 (城区)
    办理流程

    电话受理→上门送达(零上门)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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