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
事项名称 | 营业性演出许可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第666号修改)第三章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 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
对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办理材料 |
申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3、节目及视听资料; |
办理机构 |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
办理地点 |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29-86912010 (城区) |
办理流程 | 电话受理→上门送达(零上门)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无 |
在线系统 | 无 |
常见问题 | 无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