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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性演出许可
    发布日期:2017-08-09   来源: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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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许可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第666号修改)第三章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 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对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办理材料

    申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3、节目及视听资料;

    办理机构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办理地点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86912010 (城区)
    办理流程

    电话受理→上门送达(零上门)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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