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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时办结类优惠办理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地税局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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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时办结类优惠办理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申请条件

    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个人

    办理材料

    1.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香港税收居民可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前两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退休金、学生等条款协定待遇无法提供与取得该所得相关合同的,可提供支付凭证。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登记注册的职业证件或职业证明、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等;享受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享受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可提供学校或研究机构的资质证明;享受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由文化部、体育总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批件或公共基金、政府资金资助证明;享受学生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学生证或实习证明。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办理机构 地税局
    办理地点 高陵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园区政务中心:高陵区崇皇街办泾环南路2289号泾渭大厦四层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86926509(城区) 029-86096536(园区)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现场领取表格,需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填写 

    在线系统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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